粉尘涉爆危险环境用除尘器需经“三同时”审查吗?
发布时间:2017-12-30 03:46:00发布作者:郑矿机器
某日去某工贸企业查看现场,因该企业的生产工艺会产生少量的可燃性粉尘,当地安监把其列入粉尘涉爆企业进行监管。企业本着“安全**”的原则,计划按照法律法规等的要求,增设除尘器,并已确定供应商,且供应商也已入驻现场准备安装设备。
此事被当地安监安监知晓后,叫停该企业的设备安装,理由是安全设施需要经过“三同时”审批流程后,方可继续安装。
听闻此事,觉得要为当地安监部门点赞,大无私的为自己增加工作量和为企业着想,主动的进行风险承担。
此事涉及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探讨:
**,除尘器是不是安全设施;
*二,增设除尘器的工程需不需要经过安监部门的“三同时”审查,适不适用于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》;
*三, 对于涉粉企业此类除尘器新安装工程,安全监管部门应该怎样进行应有的监管?
除尘器是不是安全设施呢?
我们来看看安全设施的定义,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》中*三条: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,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、设施、装置、构(建)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。
根据定义,粉尘涉爆企业安装的除尘器可以用于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事故,该企业准备新安装的除尘器属于安全设施。如果非涉爆企业的话,可以认定为不是安全设施。更多的是归在环保设施,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范畴。
增设除尘器的工程需不需要经过安监部门的“三同时”审查,适不适用于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》(简称《36号令》)?
个人认为是不需要经过安监部门的“三同时”审查的。
*先,“三同时”制度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。该企业增设除尘器无对应的主体工程建设,并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。其“三同时”从定义上来说并不成立,只能算是一种补充安全设施、提升本质安全度的行为。此时它并不适用于《36号令》,增设除尘器的工程也不需要经过安监部门的“三同时”审查。
其次,监督管理中的“三同时”审查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的六大类型(《36号令》中*七条规定)和三大环节(安全预评价、安全设施设计以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),但该企业并不属于规定的六大类型项目。如果该企业扩大生产规模,增设生产线和除尘设备,此时的企业建设行为适用于《36号令》,但亦无需要经过安监部门的“三同时”审查。只需执行《36号令》*九、十六条之规定——“自行分析和审查,形成书面报告备查”。
综合分析认为,该企业此时增设除尘器的做法并不需要经过安监部门的“三同时”审查程序,并不适用于《36号令》。
对于涉粉企业此类除尘器新安装工程,安全监管部门应该怎样进行应有的监管?
作为安全监管部门,知晓涉粉企业将要增设新的除尘设备的情况下,可督促企业选择正规、合格的设备供应商及专业*三方咨询、检测机构;确保各方,尤其是建设方(即企业)知晓现有的法律法规、标准规范对粉尘涉爆企业的监管要求,从源头开始,让设备供应商提供符合粉尘防爆技术要求的设计方案;同时,督促企业做好整套设备从设计、施工、验收一系列流程的文件整理工作,形成台账备查。
以上是针对粉尘涉爆危险环境增设除尘器是否需要经过安监部门“三同时”审查的个人看法,有不同意见的,欢迎拍砖!(来源:公众号/桃花溪水/zfm)